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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去年的昆山龍哥砍人案件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討論,同時在周邊公職考試中也有所涉及,一時之間一些社會熱點案件也成了我們在授課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內容,而對于正當防衛的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對于這些案例當中有關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細節在此和大家進行分享: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以最常見的醫患糾紛為例。
假設醫生A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B騷擾,B在騷擾中提到要傷害A,A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A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后來B真的兌現威脅,對A進行人身傷害,這時A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B擊傷甚至擊斃。
這種情況下在以往極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在文件中表達的意見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只要B確實存在“行兇”的事實,則A也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于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無辜路人B,B奪下刀子對A連捅三刀致其當場死亡。以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對等,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采用什么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昆山“社會我龍哥”被于海明奪刀砍死案。
當時“社會我龍哥”拿著刀威脅要砍于海明,由于平時疏于訓練刀法,導致刀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丟棄的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腿就跑沒跑掉,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于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里沒準還要拿槍換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于正當防衛。
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于,今后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舉例說明,江湖大哥A拿著砍山刀堵在門口威脅B,說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敏感的肌膚,也許這時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嚇唬嚇唬B,并沒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奪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今后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通過這幾個案例咱們可以發現現在我們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相對是比較寬容的,目的就是為了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于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但是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例題】(單選)甲心血來潮想逗逗同學乙,就拿出隨身帶的水果刀在走廊攔住乙,說如果不給他一百塊錢就要殺了乙,還拿刀在乙的脖子上各種比劃想嚇唬乙,乙在驚慌失措的情況下進行反抗把甲推倒撞到后面的墻壁受傷,則乙的行為構成:()
A、正當防衛
B、防衛過當
C、故意傷害
D、過失傷人
【答案】A。解析:正當防衛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有現實的不法侵害,不需要揣摩對方的意圖,所以乙成立正當防衛,故本題正確選項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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